常房金函[2007]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由于央行近两年来五次调高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优惠政策更加凸现出来,致使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越来越大,购建房提取的金额也越来越多,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增长速度跟不上委托贷款和提取的增长速度。为了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能申请到住房公积金低利率贷款,更好地发挥其作为社会福利政策的互助作用,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和资金运作行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04]25号)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6]1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完善。
一、改多次提取为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凡申请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购建房时可凭据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内的余额。但在贷款偿还期
内则不能每年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待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与委托贷款应还余额相等时,可采用转账方式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存款余额还清贷款。凡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提取。
二、委托贷款实行计划管理和最高限额。市本级和各管理部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委托贷款计划发放贷款,贷款规模严格实行计划控制。同时,根据我市上年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和居民平均住房水平,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年度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确定一次)。今年下半年确定为市城区18万元(含武陵、鼎城两城区的购房者)、其他县(市)15万元。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相关规定。一是借款人已在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申请了住房贷款的,在贷款尚未还清前,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借款人已在同城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还清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借款人在商业银行有其它贷款(10万元以上)尚未还清,而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作详细调查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请各单位将上述调整规定告知本单位干部职工并做好宣传工作,经办人员要严格按此文件规定对《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单》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造福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