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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心窗口营业时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储户:
  从2005年6月1日起,我中心窗口对外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业务时间调整如下:
  1、每周星期一、二、三、四全天办理手续,星期五与各委托银行对帐、整理资料不办理手续。
  2、窗口营业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16:30(冬令时)
  下午:3:00—16:30(夏令时)
  下午16:30以后,我中心窗口与各委托银行扎帐,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业务。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