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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汇缴、补缴 | | | 一、住房公积金初始登记 适用对象:新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住房公积金初始登记的办理程序 1、单位持营业执照(或注册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开户登记表一套; 2、单位依“填表说明”,填写一式叁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基数调整)清册”送中心归集科(管理部)审核,审核同意后,单位持“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基数调整)清册”,到中心(管理部)指定的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同时提供单位印鉴卡一式两张完成初始登记。 3、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一次。每年6月1日至30日,向归集科(管理部)编送本单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基数调整)清册”。 三、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的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负责代扣,并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发工资日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汇缴。 办理程序:由单位向中心(管理部)指定的受托银行提交一式四联、由单位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根据汇缴书开具的转帐支票一张。 ※注意事项: (1)如果汇缴当月发生因职工调入、调出、离退休、新增职工等情况引起汇缴金额变动时,单位应同时提交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汇缴书”、“变更清册”及据以填制的转帐支票配套使用,“汇缴书”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四、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1、补缴对象:(1)未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职工以及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体补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 (3)经批准的缓缴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 2、办理程序:由单位填写一式叁份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报归集科(管理部)审核,审核同意后,单位持“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及一式四联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开具转帐支票到中心(管理部)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 一、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在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新调入单位的公积金账户,同时原单位名下的公积金账户随之取消。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办理程序 1、由调入单位自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中心(管理部)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单位印鉴,经中心柜台(管理部)审核后,交受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因调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尚未在调入单位开立公积金账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 四、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的办理程序 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办理汇缴时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即可办理,恢复缴存时也由单位通过填报“变更清册”予以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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