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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内无连续停缴的纪录(军转干部从缴纳公积金的下月起即可贷款);
2、贷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且贷款时间离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2年;
3、购房首期付款在住房总价30%以上(含30%);
4、有良好的信誉(在商业银行等处无不良纪录),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且月均还款不超过借款人月应发工资;
5、借款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内,借款期限在5年以内可用他人住房公积金联合作为担保,担保余额须达到贷款额度的100%;
6、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新房按售房价)的60%,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且还款截止期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7、借款人购买、建造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土地上具有所有权并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二、贷款程序及贷款流程图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委托贷款科对借款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进行资信调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签署意见;
3、市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核;
4、市中心审贷小组于每月10日、25日集体研究审批全市贷款(节假日顺延);
5、借款人经审批通过后与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6、借款人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或房屋他项权证;
7、借款人将抵押有效凭证送交市中心,市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划转委托基金,受托银行在三个工作日内转账到借款人开设的存款账户。
贷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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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划转委托贷款基金,借款人到指定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
三、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购买新房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审批表(2份)(到中心委贷科领取)
2、申请人基本情况表(2份)(到中心委贷科领取)
3、购房合同复印件(2份)、原件(1份)
4、盖单位公章的月工资表(2份)
5、身份证复印件(2份)
6、购房发票复印件(2份)、原件(1份)
7、结婚证复印件(2份)
8、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授权书(1份)(到中心委贷科领取)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审批表(2份)(到中心委贷科领取)
2、申请人基本情况表(2份) (到中心委贷科领取)
3、买卖契约复印件(2份)
4、盖单位公章的月工资表(2份)
5、身份证复印件(2份)
6、契税发票复印件(2份) 、原件(1份)
7、结婚证复印件(2份)
8、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2份)
9、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授权书((1份)(到中心委贷科领取)
四、贷款归还
1、借款人办理贷款转账时,在银行开设存款账号,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2、借款人在规定时间之前将月应还款额存入指定账号(如:6月16日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应于每月15日前将款足额存入指定账号)。
3、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2万元以上),也可以提前一次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贷手续须到经办银行柜面办理。
4贷款结清时、借款人先到经办银行开具结清证明,再到中心委贷科办理贷款注销,最后到产权部门撤销抵押,领回权利凭证(房产证)。
5、特别提醒:拖欠贷款(哪怕只有一次),将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网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不良记录,对您以后在全国所有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和信用卡有严重影响,您的申请有可能遭到拒绝。
五、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若贷款利率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不随法定利率调整而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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