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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8访问次数: 字号:[ ]


常财发〔2009〕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津贴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仍维持12%不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按《常德市市直机关单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常纪发〔2007〕16号)规范津贴补贴的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末月统发工资(指应发工资,不含补发工资,下同)个人缴存部分实行财政代扣代缴,单位缴存部分财政统一安排,按月拨付。

  二、非参照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非参照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实行总额控制,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人均不得超过单位年人均基本工资与18000元(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控制线)之和的12%,其中:

  (一)个人缴存部分

  1、工资统发单位

  统发工资个人应缴存部分实行财政代扣代缴,统发工资以外个人应缴存部分实行单位代扣代缴。

  2、非工资统发单位

  非工资统发单位个人应缴存部分实行单位代扣代缴。

  (二)单位缴存部分

  按统发工资口径计算的工资福利单位应缴存部分,实行财政统一安排,按月拨付;统发工资口径以外的工资福利单位应缴存部分,单位自筹解决,自行缴存,市财政按96元/人·月(800元/人·月*12%)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市直大中小学校

  市直大中小学校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实行总额控制,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人均不得超过单位年人均基本工资与核定的人均临时补助之和的12%,其中:统发工资个人应缴存部分实行财政代扣代缴,单位应缴存部分实行财政统一安排,按月拨付;统发工资以外个人应缴存部分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应缴存部分单位自筹解决,自行缴存,市财政按核拨的临时补助金额的12%给予补助。

  四、定额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定额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控制线原则上总额不得超过公务员津贴补贴年人均水平,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后,个人应缴存部分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应缴存部分单位自筹解决,市财政不另给予补助。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审核,严禁违规操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严禁超范围、超基数、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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